据陆游《入蜀记》卷一载:“七日,……终日大雨不止。招姜医视家人及綯。”“九日,晴而风。……托周尉招医郑端诚,为统、綯诊脉,皆病暑也。”“十三日早,入常州,泊荆溪馆。夜月如昼,与家人步月驿外。綯始小愈。”又卷二载:“二日,见知州右朝奉郎王察。市邑官寺,比数年前颇盛。携统游东园。”又卷四载:“二十六日,与统、纾同游头陀寺。”可知有子统、綯、纾等三人同行,但未见载《山阴陆氏族谱》。
《入蜀记》作于乾道六年(1170)赴蜀途中,陆游时年46岁,携家同行。长子子虡23岁、次子子龙21岁、三子子修20岁、四子子坦15岁、五子子约5岁,六子、七子尚未出生。《入蜀记》中所称“统”,钱仲联认为即子虡之小名,见《剑南诗稿校注》卷一《统分稻晚归二首》解题。又《剑南诗稿校注》卷一《喜小儿辈到行在》:“阿纲学书蚓满幅,阿绘学语莺啭木。”钱仲联考此诗作之时与诸子之年岁,谓阿纲当为三子子修之小名,阿绘当为四子子坦之小名。今据此考之,陆游入蜀途中,五子子约年仅5岁,尚不合适偕同登山览景、访寺读碑,故推测纾当为次子子龙之小名。子约年幼,不妨与家人于客驿外散步赏月,故推测綯或当为子约之小名。
据现存文献,尚可考知陆游当生有多位女儿,至少二女以上。
《剑南诗稿》卷二《十二月一日二首》(其二)有云:“儿书春日牓,女翦上元灯。”此诗乃乾道三年十二月作于山阴,陆游时年43岁,子虡20岁,五子子约2岁。又《剑南诗稿》卷十三《蔬园杂咏五首》(其四):“昏昏雾雨暗衡茅,儿女随宜治酒肴。”此诗乃淳熙八年十月作于山阴,陆游时年57岁,子虡34岁,子遹4岁。又《剑南诗稿》卷十九《屡雪二麦可望喜而作歌》:“大妇下机废晨织,小姑佐庖忘晚妆。”此诗乃淳熙十四年冬作于严州,陆游时年63岁,子虡40岁,子遹10岁。三诗所言“翦灯”女,“治酒肴”女,“佐庖”小姑,当为实写,并非虚笔。
据《渭南文集》卷十三《上虞丞相书》:“某行年四十有八,家世山阴,以贫悴逐禄于夔。其行也,故时交友醵缗钱以遣之。峡中俸薄,某食指以百数,距受代不数月,行李萧然,固不能归。归又无所得食,一日禄不继,则无策矣。儿年三十,女二十,婚嫁尚未敢言也。”此书作于乾道八年,陆游48岁,长子子虡25岁。书言“儿年三十,女二十”乃为约数,然据此可知陆游长女较长子约小十岁左右,当生于绍兴二十七年前后,其生平不详。
此外可考,陆游尝有一幼女早夭。《渭南文集》卷三十三《山阴陆氏女女墓铭》,乃陆游为幼女所作墓铭。此女初名闰娘,又更名定娘,“以其在诸儿中最稚,爱怜之,谓之女女而不名。”此女生于淳熙十三年(1186)八月,卒于淳熙十四年(1187)八月。其生年较幼子子遹,尚晚生八岁,时陆游62岁在严州任上。
陆游以“示儿”为题诗作及同类相近作品计量分析
陆游《示儿》(死去元知万事空)最为世人熟悉,其实陆游诗集中共有《示儿》同题诗6首,另5首为:《示儿》(舍东已种百本桑)、《示儿》(斥逐襆被归)、《示儿》(文能换骨余无法)、《示儿》(得道如良贾)、《示儿》(闻义贵能徙)。除此之外,陆游集中诗题标示出“示儿”的诗作及同类相近作品,俯拾即是,让人印象深刻。
今初步统计,《剑南诗稿》中有以“示儿子”“××××示儿子”“××××示子”为题者11首:《示儿子》(父子扶携返故乡)、《示儿子》(禄食无功我自知)、《秋晴每至园中辄抵暮戏示儿子》《复窃祠禄示儿子》《秋夜读书示儿子》《六经示儿子》《雨闷示儿子》《读经示儿子》《园中晚饭示儿子》《甲寅元日予七十矣酒间作短歌示子》《五更读书示子》;以“示儿辈”“××××示儿辈”为题者8首:《示儿辈》《病稍平示儿辈》《秋夜示儿辈》《北斋书志示儿辈》《思归示儿辈》《啜茶示儿辈》《即事示儿辈》《病中示儿辈》;以“示子孙”“示儿孙辈”“示诸孙”“××××示儿孙”“××××示子孙”为题者8首:《示子孙》(累叶为儒业不隳)、《示子孙二首》《示儿孙辈》《示诸孙》《感事示儿孙》《书意示子孙》;以“与儿子”“与儿辈”“小儿辈”“与儿孙”等为题者9首:《夜与儿子出门闲步》《南堂与儿辈夜坐》《与儿子至东村遇父老共语因作小诗》《与儿辈泛舟游西湖一日间晴阴屡易》《与儿辈小集》《喜小儿辈到行在》《睡觉闻儿子读书》《与儿孙小饮》《与儿孙同舟泛湖至西山旁憩酒家遂游任氏茅庵而归》。上述诗题皆泛言示儿孙,具体儿孙对象未明言,共41首。
其分别与诸子的诗作甚多,大略情况如下:与长子子虡者24题25首,与次子子龙者3题4首,与三子子修者1首,与四子子坦者9首,与五子子约者未见,与六子子布者5题7首,与七子(幼子)子遹(子聿)者57题66首。分别与诸孙的诗作:与元礼1首,与元用1首,与元敏3首。(按:为免复计,凡诗题与多人相关者,仅计题中第一人。如《寄子虡兼示子遹》,仅计为与子虡者。)上述与七子三孙的诗作共117首。
据上统计,仅以诗题而言,陆游“示儿”类诗作共158首。除此之外,虽诗题未标明“示儿”,而诗中咏及儿女子孙者亦颇多,据本人粗略统计尚有140首以上。故总体而言陆游以“示儿”为题的诗作及同类相近作品总数在300首以上。为论述方便,本文将其统称为“示儿”诗。
陆游“示儿”诗竟多至300首以上,如果放在《剑南诗稿》中来看,今传85卷本共收诗9144首,“示儿”诗约占3.2%,似乎相对数量并不算很高,但从绝对数量来说,在古今诗人同类作品中,实罕见其匹。
陆游“示儿”诗创作、选编及得失略论
钱锺书《谈艺录》三七“放翁二痴事二官腔”有云:“放翁诗余所喜诵,而有二痴事:好誉儿,好说梦。儿实庸才,梦太得意,已令人生倦矣。”钱锺书此言似颇尖刻犀利,可能会引起部分崇拜陆游的读者反感,同时也可能会引发披览陆诗全集的读者会心一笑。不管是全部泛读或部分细读这300首以上的“示儿”诗,读者肯定都会产生如钱锺书所说的审美疲劳,也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陆游为何写作如此多的同类诗作?又为何全都保留于诗集而不作洗伐删削?
我们首先从《剑南诗稿》的版本问题入手考察,尝试回答这些疑问,并对陆游“示儿”诗创作分期略作分析。
《剑南诗稿》的版本主要有85卷本与87卷本两种系统:
85卷本最早由陆游长子子虡于嘉定十三年(1220)(陆游卒后十三年)编刻于江州。据子虡序跋所言,该集前20卷所收作品起绍兴十二年(1142)至淳熙十四年(1187),即陆游18岁至63岁间作品,乃陆游知严州时经门人郑师尹收集、陆游手定所刊《剑南诗稿》;该集21卷至60卷,所收为淳熙十五年(1188)至嘉泰三年(1203),即陆游64岁至79岁间诗作,乃陆游当时命子虡所编《剑南诗续稿》40卷,亦曾亲加校定;该集61卷至85卷,所收为嘉泰四年(1204)至嘉定二年(1209),即陆游80岁至85岁去世前的诗作。另有陆游严州编集时所删遗诗7卷,子虡别名为《遗稿》,今已散佚不存。
87卷本相传为陆游幼子子遹知严州时(宝庆二年至绍定二年,1226~1229)所编刻,前20卷所收与85卷本同,后67卷乃子遹所编。子遹所编序跋不传。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二十载“《剑南诗稿》二十卷、《续稿》六十七卷”,即此本。由于该本早不见传本,其与85卷本之异同已难辨明。亦有学者怀疑现传85卷本,或为子虡本与子遹本的综合本。
不论情况如何,子虡、子遹都对陆游淳熙十五年以后诗集的编纂产生了影响。我们从上文对陆游“示儿”诗的统计可以看到,其中与子虡、子遹诗尤多,似亦与他们曾先后编刻乃父诗集有一定的关联。陆游以“示儿”为题的诗作共157首,与子虡者25首,占比为16%,与子遹者66首,占比为42%,二者几占总数的六成。与中间五子者总共20首,占比仅12.7%:与次子子龙者3题4首,占比为2.5%;与三子子修者1首;与四子子坦者9首,占比为5.7%;与五子子约者未见;与六子子布者4题6首,占比为3.8%。而且陆游集中未见单独写给女儿的诗作。这种作品多寡不均的现象,颇不正常,故有学者认为陆游集中未见与五子子约之诗,乃因去世较早的缘故。其实,三子子修卒于绍定元年(1228)六月,乃在陆游去世后近二十年,而陆游集中所存与子修诗仅1首,可谓聊胜于无;五子子约卒于绍熙元年(1190),享年25岁,时陆游66岁奉祠居山阴,若说因子约早逝,陆游来不及为其作诗,这样解释感觉牵强,难以服人。只能说在陆游集编纂过程中,尽量多地保留了写给子虡、子遹的诗作,而对写给其他五子及女儿的诗作有不少删削或漏收。形成这样的结果,当与子虡、子遹曾先后编刻乃父诗集不无关系。
同时,也可能由于陆游对长子与幼子的偏爱,当年写给长子、幼子的诗本多于其他子女,造成了诗集所收或多或少、或有或无的差异。以人之常情而言,传统“父亲”往往重视严教长子而亲昵娇宠幼子。陆游或亦不能免俗,故于长子尤寄厚望,以诗为教,谆谆教诲;而幼子于膝前承欢最久,聪明伶俐,得以排解老年寂寞,又或因其母故,怜爱尤胜诸子。
其《示子虡》诗云:“好学承家夙所奇,蠹编残简共娱嬉。一婚倘毕吾无累,三釜虽微汝有期。聿弟元知是难弟,德儿稍长岂常儿。要令舟过三山者,弦诵常闻夜艾时。”(《剑南诗稿》卷四十八)此诗作于嘉泰元年(1201)秋,是年陆游77岁致仕居山阴。子虡54岁,“三釜”句,陆游自注云:“子虡明秋当赴句金。”指子虡次年将赴任金坛丞。六子子布28岁,“一婚”句,陆游自注云:“吾今年为一子自蜀归者聘妇,无复婚嫁之责。”此子即子布,在蜀中长大成人,是年春始从蜀地归山阴。聿弟,即子遹(子聿),24岁;德儿,即子虡之子元用,年方18岁。陆游七子,仕宦均由门荫恩典,而非由科举出身,且出仕亦晚,所任多为州县下僚,学问与诗文皆不甚显于时。对于陆游这样一个书香仕宦之家,祖、父及其本人皆以经学、文学享有盛名,而子弟出息不过如此,难怪被讥“儿实庸才”了。但陆游似乎完全不认为儿孙辈平庸,正如此诗所称誉“好学承家夙所奇”“聿弟元知是难弟,德儿稍长岂常儿”,都夸为奇才,对他们充满了希望,即使出仕做点小官,也为他们高兴,还特别叮嘱54岁的长子继续带领兄弟子侄挑灯夜读,不坠家风。从当代教育理念来看,陆游的家教是具有现代性的,大体是以表扬、鼓励为主。
陆游的军旅诗颇有英雄之气,但其“示儿”诗多表现出慈父慈母情怀。其《统分稻晚归二首》(《剑南诗稿》卷一),乃乾道三年(1167)作于山阴。陆游因“交结台谏,鼓唱是非,力说张浚用兵”的罪名,由隆兴府通判罢归。诗题所称统,即子虡,时年20岁。诗云:“勤劳解堪忍,馀暇更吟哦。岁恶增吾困,家贫赖汝多。”“薄酒不自酌,夕阳须汝归。橘包霜后美,豆荚雨中肥。路远应加饭,天寒莫减衣。”怜子农事劳作艰辛,夸奖之,犒劳之,嘘寒问暖,怜爱之情溢于言表,一片慈母心肠,全无严父威风。
再看陆游写给幼子子遹(子聿)的诗。其《十一月二十二日夜待子聿未归》:“寒炉火半销,坏壁灯欲死。人行篱犬吠,月出林鹊起。吾儿信偶非长路,老子可怜煎百虑。人人父子与我同,立朝勿遣交河戍。”(《剑南诗稿》卷三十六)此诗庆元三年(1197)冬作于山阴,疑似同题二首。陆游时年73岁,子遹(子聿)20岁。前半首书写子遹偶因事入城,夜深未归,诗人灯下枯坐,倚门盼归;后半首书写诗人推己及人的情怀,由子遹偶然逾时未归,老父即心中悬悬,坐卧不宁,联想到如果是儿子们奔赴边塞作战,那天下的父亲又将经受什么样的煎熬,这样诗人一改往日主战的口吻,反而忠告在朝当政者勿轻易发动战争。看来对幼子的怜爱,成了陆游情感世界中最柔软的部分。
其《送十五郎适临安》诗云:“求禄亦常事,出门宁自由。苦留虽惜别,细话却生愁。雨急投村市,钟残过寺楼。只应今夕梦,先汝到江头。”(《剑南诗稿》卷六十二)此诗开禧元年(1205)夏作于山阴。十五郎,即子遹。陆游82岁,子遹28岁。是年秋子遹以父致仕恩荫补官,将往临安赴铨试,陆游作此为小儿送行。首联作家常语,安慰儿子亦是安慰自己,表现出亦喜亦悲、进退两难的矛盾心态。颔联,“苦留”终一别,“细话”难解愁,“苦留”“细话”更生出许多不忍离别的痛苦。颈联,画出行旅景况,或兼设想别后景况。尾联,发愿与儿梦魂相随,似欲效倩女离魂,颇堪发噱;但若能体谅老父风烛之年舐犊之爱,为人子者亦当复泪下。
元刘埙《隐居通议》卷二十一谓陆游:“晚年高卧笠泽,学士大夫争慕之。会韩侂胄颛政,方修南园,欲得务观为之记,峻擢史职,趣召赴阙。务观耻于附韩,初不欲出,一日有妾抱其子来前曰:‘独不为此小官人地耶?’务观为之动,竟为侂胄作记,由是失节,清议非之。”所载陆游因幼子而失节事,或取自传闻而局部夸张失实。陆游因权臣韩侂胄推重,于嘉泰二年(1202),为朝廷破例起用任史官,次年史成,即以太中大夫充宝谟阁待制致仕。此间与权臣韩侂胄有所交往,常为人诟病。其实,嘉泰元年,幼子子遹已24岁,并非能为妾所抱来的“小官人”。除子遹之外,陆游并没有其他尚在怀抱的“幼子”。子遹生于淳熙五年(1178),是年陆游54岁,春奉召离蜀。其生母或为陆游在蜀所娶妾杨氏,即为传闻中抱子前来求情之妾的原型。
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十八有云:“及韩氏用事,游既挂冠久矣,有幼子泽不逮,为侂胄作《南园记》,起为大蓬。”此当为言陆游因幼子而失节的较原始的版本。所谓“幼子泽不逮”,即谓幼子子遹虽已成年,但无恩荫获得一官半职。而上引《送十五郎适临安》诗,似乎正说明后来子遹享受到了以父致仕恩荫补官的恩泽。不过,若将陆游晚年破例重出担任史官,解读为陆游因幼子仕途而不惜牺牲一世清名,不是出于对陆游的误解、猜疑,就是有意对陆游进行的诬蔑、羞辱。陆游晚年重出,与辛弃疾颇为相似,皆因受了韩侂胄北伐的蛊惑,并非为了幼子的一官半职而自毁名节。
关于陆游“示儿”诗创作分期,我们可以淳熙十四年(1187)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以今本《剑南诗稿》前20卷考之,自19卷《戊申元日》以后即为淳熙十五年(1188)之作,20卷则收淳熙十五、十六两年的部分作品,实与子虡原序跋所称淳熙十四年(1187)以前之作编为20卷有异,可证今所传85卷本已非子虡原本。而以19卷《戊申元日》以前考之,共收与子虡诗3首,与子遹诗5首。当时诸子皆未出仕,五子子约亦健在,但未见收录单独与他们的诗作。而子遹不过10岁,对其偏爱较为明显。不过,在淳熙十四年前的2535首诗作中,陆游的爱子之情尚未泛滥,即便作较宽泛的统计,其中的“示儿”诗大约有35首左右,数量并不算多,而精彩之作不少。
从绍熙二年以后陆游每年的诗作多在200首以上,尤其是最后的十年每年的创作数量多在400首以上,尤其是嘉定元年达到599首。陆游大量的“示儿”诗正是创作于这一时期,数量丰富,精粗并存。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一,与陆游晚年诗学思想变化有关。他晚年主张“诗到无人爱处工”“并从前求工见好之意亦尽消除”,部分作品“明白如话,然浅中有深,平中有奇,故足令人咀味”,但亦有部分作品乃率尔而作,诗意淡薄。其二,陆游越到晚年愈感精神孤独,其舐犊之情随年寿愈高而愈强烈,故多数“示儿”诗情感真挚,表现的父爱极为浓烈,但又因子孙众多,生活圈子又较狭小、固定,诗题既严重重复,诗意亦因年高而才情减退,容易自我重复,难以自我超越。其三,其晚年创作作品太多,而子虡、子遹编集时,或不忍大加删削,故与子虡、子遹有关作品,保留尤多。
陆游《跋詹仲信所藏诗稿》尝云:“予平生作诗至多,有初自以为可,他日取视,义味殊短,亦有初不满意,熟观乃稍有可喜处,要是去古人远尔。”(《渭南文集》卷三十一)可知诗作之得失品鉴之不易,作者自评其作,亦前后颇有变化出入,何况其后人学养、识见、才情远不及乃父,岂敢恣意取裁,能深获作者之心。总体而言,陆游“示儿”诗数量丰富,富有情味,不乏名篇佳句,其艺术表现特色正如钱基博所称:“因事见道,称心而出,振笔以书;而不以饾饤成语,融裁古人为功。”我们不必因其部分作品粗率或存诗句、诗意重复现象,而否定其艺术总体成就。其中蕴涵丰富的“诗教”资源,对当代传承古典诗教,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28日 13版)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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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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